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于《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定,特別是住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調整、損失賠償及出賣人特定違約情形下的賠償責任,旨在闡述法律對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范與調整機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過
本文聚焦于《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定,特別是住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調整、損失賠償及出賣人特定違約情形下的賠償責任,旨在闡述法律對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范與調整機制。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商議后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可達成新的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xiàn)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為由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減少違約金請求,則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進行審查,由當事人對實際損失進行舉證。該法同時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關于住房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定,法律中也有著詳細的說明,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可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住房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高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住房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住房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高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住房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住房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住房的事實。
住房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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